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23、 123、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12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