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22、

122、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