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88、 88、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87、 目录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