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第四百八十九条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八十九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八十八条 目录 第四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