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五百四十八条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四十八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五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