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四百二十一条 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百二十条 目录 第四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