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十七、 特别程序 第三百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三百六十二条 十七、 特别程序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一条 目录 第三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