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一、 管辖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三十四条 一、 管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