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