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二百二十四条 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