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