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