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百七十八条 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 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 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