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 回避 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十四条 二、 回避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