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