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 回避 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十三条 二、 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