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九十四条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九十四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第四百九十三条 目录 第四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