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九十三条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四百九十二条 目录 第四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