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 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五十二条 二十、 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五十二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第四百五十一条 目录 第四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