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 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五十一条 二十、 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五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第四百五十条 目录 第四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