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