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九、 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三十三条 十九、 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三条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第四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