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九、 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三十二条 十九、 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第四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