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一十六条

第四百一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