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一、 管辖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十五条 一、 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