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