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六、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百三十二条 十六、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