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三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