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六、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百二十八条 十六、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三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