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
证据;
询问当事人笔录;
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送达和宣判笔录;
执行情况;
诉讼费收据;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
证据;
询问当事人笔录;
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送达和宣判笔录;
执行情况;
诉讼费收据;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