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 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