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