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二百一十二条 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