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