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