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