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