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四、 证据 第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九十六条 四、 证据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 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九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