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七、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七、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