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三、 诉讼参加人 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六十二条 三、 诉讼参加人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