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五百三十二条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三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 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 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 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 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 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