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五百二十三条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