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五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五百一十二条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五百一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