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