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五)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五) 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