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