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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