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具体的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