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