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